被告人:陈x,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钟翔,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18)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陆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钟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陈X因感情纠葛纠集“陈X”(另案处理)等人前往东莞市大岭山森林公园水朗村入口附近和王XX谈判,王XX则纠集鲁X等人驾车到达该处。后陈X、“刘X”(另案处理)等人手持方向盘锁、水管、砍刀等工具下车,并拿出枪状物品恐吓,王XX一方见状随即驾车准备逃离。过程中,陈X一方对逃离的车辆进行砍砸,被害人鲁X驾驶的粤XXXXX凯迪拉克小汽车的右后车顶、车后挡风玻璃等处被破坏,随后陈X等人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缴获砍刀2把、砍断的刀刃1截。2018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将陈X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X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现场勘查材料,管制刀具认定书,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证人陈XX、王XX、张XX的证言,被害人王XX、鲁X的陈述,被告人陈X的公诉,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本案被损坏财物价值认定问题。经查,根据凯迪拉克售后服务中心出具的估价单及张X的证言,证实鲁X被损坏汽车的汽修厂报价维修估价为24200元,但该车并未在该处维修。该估价并非涉案汽车被损坏的实际价值,因并无相关证据附案查证,本院对该价值不作具体认定,但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本案毁损财物的价值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结伙持凶器追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寻衅滋事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X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本案因感情纠葛引起,陈X是初犯,认罪悔过,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等意见,经查基本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所称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亦查无实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至2019年3月11日止。)